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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网络犯罪 法律尚待完善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因网络犯罪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各有不同,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也处在就事论事阶段表现在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且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经营秩序和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而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和滥用计算机所造成的危害行为,相关规定则较少。这里介绍一下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系。


五类网络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


(1)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


(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


(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4)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


(5)其他网络犯罪。


除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同时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侧重打击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对于计算机犯罪,刑法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信息滥用 有待惩治


计算机网络信息,是指传输于互联网络上的各种资讯信息。必须承认,计算机网络资讯信息的传输和使用具有其内在的规则,违反这种规则的行为,势必危害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这种安全性是由数码空间(又称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侵犯网络信息资讯的行为,一般认为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网络滥用行为,或者说是纯粹网络工具犯的表现。其行为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1)非法散布信息,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信息、散布淫秽信息、散布犯罪方法等。如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2)网络非法通信行为,即利用网络作为其他犯罪的通信联络手段,如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行为、进行犯罪联络行为等。(3)非法交易场所。如进行网络赌博、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可依照刑法关于赌博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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