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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界定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1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国外对此的研究历史比较早,成果也相对丰硕。①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经济犯罪的界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学说,即最广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大经济犯罪概念说)②、广义经济犯罪说(亦称中经济犯罪说)③和狭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小经济犯罪概念说)④。
  基于立论之需要,笔者在文中对经济犯罪的界定采用狭义经济犯罪概念,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由此,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经济犯罪主要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所以采上述概念,是因为对犯罪的定义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是要有这样的一种或者一类犯罪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些犯罪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二是要名副其实,做到犯罪行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⑤理论源自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对于一个概念特别是法律概念的界定最核心的价值不在于文字上的斟酌与推敲,而在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把握规律,优化政策,防治犯罪,更好地指导立法与司法,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此种考虑。尽管它与传统财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在侵害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均有相似之处甚至在一些方面出现交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正是迫使我们努力将其从中剥离出来的理由。因为从现实来看,传统财产犯罪与职务犯罪所包含的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相应的规制方法也已趋于成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与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日益紧密,许多新型的犯罪类型出现,传统规制财产犯罪与职务犯罪的方法面对这些新型犯罪显得苍白无力,这种犯罪还缺乏切实有效的防治策略,因此司法实践需要理论界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类别即经济犯罪着力进行研究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二、骑虎难下的尴尬——经济犯罪防治现状分析2.从横向上看,重刑主义特征明显
  为了便于具体的横向对比,笔者采用比较主义的研究方法,查阅了其他一些国家的刑法,并对其各自对于经济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刑罚适用的规定进行了分析,阐述如下:
  1) 意大利刑法典⑧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范围的界定,意大利刑法典中规定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①重罪分则第七章“侵犯公共信义罪”中的部分罪名,如第453条的伪造货币、预先通谋的花用和向国内引入伪造的货币罪,第454条的变造货币罪和第459条伪造印花,引入、购买、持有或流通伪造的印花罪等。②重罪分则第八章“妨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③重罪分则第十三章“侵犯财产罪”中的洗钱罪。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上述经济犯罪中法定最高刑没有终身监禁和死刑,最高为12年监禁,例如第453条伪造货币,预先通谋的花用和向国内引入伪造的货币罪,第499条销毁原材料、农产品、工业产品或生产工具罪,第648条第二款的洗钱罪。而大多数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2年或3年监禁。
  2) 法国刑法典⑨
  法国刑法典对于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与意大利类似,法定最高刑无终身监禁和死刑,除伪造货币罪处以30年监禁以外,其他的经济犯罪法定最高刑最高为10年监禁,如第324-2条对洗钱罪加重情节的规定。而其他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一般仅为5年监禁。
  3) 德国刑法典⑩
  德国刑法典规定的经济犯罪的分布如下:①分则第八章“金钱和有价证券的伪造”。②分则第二十一章“庇护和窝赃”中的洗钱罪。③分则第二十二章“诈骗和背任”中的补助金诈骗罪、投资诈骗罪、保险乱用罪、信贷诈骗罪、成果骗取罪、扣发和侵吞劳动报酬罪、乱用支票和信用卡罪。④分则第二十三章“伪造文书”中的部分罪名。⑤分则第二十六章“针对竞争的犯罪行为”。德国刑法典对于上述经济犯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最高为10年以下自由刑。
  4) 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对于不受陆海空军军事法管辖的平民只保留了对叛逆罪和海盗罪的死刑”11,而对于经济犯罪一方面规定的罪名不多,另一方面法定刑不适用死刑,监禁刑也比较轻。美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逃税犯罪、走私犯罪、邮电诈骗、破产诈骗、银行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商业间谍、商业贿赂、诈骗消费者等,除了银行犯罪中的洗钱罪等极少数危害比较大的罪名规定了20年监禁以外,绝大多数经济犯罪仅处以2年或5年以下监禁12。除了英国、美国两个典型的国家以外,其他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情况也大体类似。如澳大利亚刑法中仅规定了伪造、欺诈、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为数不多的经济犯罪罪名,除了比较严重的如伪造中个别罪名规定处以10年监禁以外,其他一般都只规定了5年、12个月或6个月以下监禁。13
  5) 比较及结论
  与之相较,我国刑法典对于经济犯罪规定的刑罚则要严苛得多。刑法典规定的经济犯罪罪名约为94个,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有16个,约占 17.3%,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有16个,约占17.3%,归结起来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经济犯罪之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达到32个,约占34%。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经济犯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重刑主义特征明显。
  (二)刑罚效果不佳,经济犯罪防治形势依然堪忧
  1.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安全感不高
  刑罚既然以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为目的,其总体社会效果便应以对犯罪的遏制与影响为据。即以刑罚的施行对一定时空内犯罪率高低的影响,作为衡量刑法效果的最主要依据。14除此之外,社会安全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刑罚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多少与公民的安全感成反比,犯罪越多,公民便越没有安全感,犯罪越少,公民的安全感也就越强。15因此,刑罚的总体效果应以犯罪率和社会安全感作为衡量的标志。尽管两者反映的角度不同,前者一般用于对刑罚效果的统计分析中,通过量的形式来反映刑罚的效果,后者则通常用于对刑罚效果的社会调查中,从性的角度反映刑罚的效果,但是,就两者所作的分析结论往往殊途同归、互相印证,从而可以为我们衡量刑罚的总体效果提供最可靠的证据。16然而,从犯罪率与社会安全感这个标准来说,我国经济犯罪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经济犯罪案发情况的考究来印证我们的上述推断。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近几年社会治安形势数据17,笔者绘制了相应的趋势图如下:
  图一:
  图二:
  图三:
  通过分析图一我们可以发现,04-07年各类刑事案件总量虽有波动但总体上基本稳定,而通过图二我们则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刑事案件总量基本稳定的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却连年递增,图三则抽取了几个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作为例证,增长趋势十分明显。虽然上述数据分析不可能完全精确地反映出各项指标的真实变化,但总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一直采取重刑打击的策略,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严刑吓不住人”18,经济犯罪率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攀升的趋势。
  此外,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严重诚信缺失、经济主体由于相互不信任而导致整个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反映出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不高,这一点与每年不断增加的经济犯罪案件不无关联。
  2.经济转型与高速发展时期,新型经济犯罪大量涌现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让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而加入wto对于经济腾飞来说又是一个契机,可以预测随着中国逐渐适应wto的游戏规则,我们的经济将以一个崭新的姿态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随着高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以及经济模式的多元化会滋生新的经济犯罪类型,经济犯罪的防治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1) 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展。一是向新兴的经济领域发展,如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二是向执法部门渗透,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将面对更大的诱惑与压力。
  2) 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经济犯罪将更加隐蔽、狡猾,并向智能化、科技化、现代化发展。
  3) 新型经济犯罪将大量涌现。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务秘密,窃取、出卖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封锁市场、垄断价格等新型经济犯罪会不断出现。
  4) 经济犯罪的跨国化和集团化趋势将大为加强。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在今后一段时间高速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刺激,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将涌现出来,我国的经济犯罪防治将面临新的难题。
  (三)恶性循环,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
  面对伴随改革开放而滋生的大量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我们盲目的采取重刑打击的刑罚策略,但是二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其盲目性和效果的有限性。而面临新的机遇,新型经济犯罪又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快速滋生。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刑罚将何去何从?一些学者提出了继续扩大经济犯罪犯罪圈,加大惩罚力度等建议。但是,前车之鉴不能不让我们在行动之前静心反思:继续盲目地重刑打击会不会重蹈覆辙?刑罚会不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而无法回头?
  以前的教训让我们心有余悸,继续增加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适用,长此以往,刑罚,将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甚至万劫不复。
  经济犯罪防治的途径并非单一,经济、道德、舆论、政策、教育、法律等方式均有其特定价值,而且只有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综合性犯罪。本文仅从法律特别是刑罚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寻防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
  首先分析一下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适用之特点与防治现状。
  (一)刑罚严苛,重刑打击经济犯罪
  1.从纵向上看,刑罚趋于严厉
  1979年刑法典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27个,但并没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不断增多,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法⑥。这些单行刑法将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的数量大幅度提高。直至1997年刑法典颁布,可以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达到16个,在所有68个死刑罪名中约占23.5%。分布如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查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尽管有一些死刑罪名的出现是由于罪名分解的缘故,但从总体上我们无法否认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罪名明显的增加趋势,尤其较之于79年刑法典。而从刑罚严厉性上来说,死刑首当其冲⑦,因此,从纵向上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刑罚趋于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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