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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借款出歪招 租车“抵押”来诈骗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2009年初,当大家喜迎春节的时候,欠了别人大批债务的李大明却心情郁闷,不知道这个春节该怎么过。正当他烦恼的时候,他的好友王泽上门拜访。当王泽得知李大明的苦恼后,立即提议用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抵押给别人为李大明还债。李大明听后喜出望外,于是便上演了一场以租车为名,骗得车辆后转手“抵押”套现的闹剧。

今年1月6日,李大明找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租赁公司审查无误后与李大明签订了租赁合同,租得一辆尼桑天籁轿车,租期一个月,李大明当场支付了7500元租金及押金5000元后将天籁轿车开走。得车后,李大明把租约丢到一旁,马上将车交给王泽,王泽将该车抵押给了刘先生,借款6万元。

初次诈骗得手使李大明喜不自禁。在今年1月到3月间,他们用相同的手段先后诈骗了数家汽车租赁公司。每次都是由李大明出面和汽车租赁公司签下合同,然后由王泽牵线搭桥,把李大明租赁来的汽车“抵押”给别人换取现金。在租赁期即将到期的时候,两人会拆毁装在租赁汽车上GPS定位系统,使汽车租赁公司无法找到汽车,并且关掉登记时留的手机,这样汽车租赁公司就完全失去了车子的动向。直到李大明和汽车一起“人间蒸发”时,汽车租赁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

从2009年1月至3月,李大明以租车为名多次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骗得被害单位的汽车后即以“抵押”的名义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得来的钱款即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继续骗租车辆的费用,最终是窟窿越来越大,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其根本无法将车辆返还汽车租赁公司。日前,虹口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李大明提起公诉。

通过本案,承办检察官发现有以下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引起注意,一是被告人短时间内在多个车行连续租车诈骗“如入无人之境”,反映了该行业内部缺乏沟通预防机制,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汽车“抵押”程序不规范,抵押应当依法履行登记程序,现被告人利用“质押”借款,一旦产生纠纷犯罪分子一走了之,债权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三是汽车租赁公司在发现被骗后往往采取暴力手段直接向车辆驾驶者追讨或非法拘禁骗租人索要,又酿成了多起刑事案件。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起黑名单制度,依法规范汽车抵押程序,进行权属审查和登记;同时汽车租赁公司在发现被骗后,也要及时报案,循合法途径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切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自救”,否则将得不偿失。另外,债权人在放款时,要小心谨慎,遇到抵押借款时,应当查明债务人身份、抵押物权属等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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