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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刺死副县长 所谓爱情惹的祸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湖北男子刺死副县长

3月27日晚8点30分左右,忠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拥(男,40岁,湖北神农架市人,已婚)将毛国强(男,49岁,重庆璧山区人,系忠县常务副县长)杀害后,又将游某(男,43岁,福建福清市人,毛国强的朋友)刺伤,目前暂已脱离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王拥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拥供述:毛国强(离婚)两年前认识了王拥的女朋友吴某芳(女,现年31岁,湖北神农架人,离婚),并与其长期保持联系。因王拥已婚,吴某芳与毛国强认识后,与王拥关系逐渐疏远,引起王拥的不满。王先后三次找毛国强交涉,毛国强委托朋友游某代为翰旋。3月26日,王拥携带尖刀从湖北驾车到忠县。3月27日晚上,毛国强约王拥在办公室与其交涉,双方商谈无果。晚8时许,王拥用尖刀捅向毛国强,致其当场倒地死亡。与此同时,被害人游某得知王拥找毛国强交涉后,就约王拥一起商谈(游某尚不知王拥已将毛国强杀害),王拥借机直接找到游某,将其捅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拥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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