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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缓刑辩护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尹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5号楼二楼扶梯口处,趁被害人秦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的三星牌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980元)。后被告人尹某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手机被缴回。缴获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交还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被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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