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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破大型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触犯刑法可获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大连破获大型网络销售假药案

中国新闻网讯,2016年2月26日,大连花园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丛某经营的某诊所进行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该诊所销售的“某复方咳喘胶丸”等14种药,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经大连市药监局鉴定,“某复方咳喘胶丸”为假药,药内含有大量激素及止痛等西药成分,人体若长期服用,将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随后,该假药案移交至花园口公安分局,并与大连市食药侦支队组成专案组,快速开展侦查工作。3月4日,警方抓获在本地销售假药的丛某和王某。根据二人供述情况,专案组多方取证,分析研判,最后确定提供假药的上线所在地为山东聊城、河南濮阳等地;6月24日,警方在河南省濮阳市某县将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邱某和朱某抓获。经查,2011年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邱、朱二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订货的方式在当地组织生产“某复方咳喘胶丸”等假药,通过网络大肆宣传,夸大疗效,并通过快递销往黑龙江、辽宁、新疆等10余个省市,生产销售假药50余万盒,涉案总价值600余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触犯刑法可获刑

目前,邱某、朱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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