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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子公司再曝涉行贿案 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万达子公司再曝涉行贿案

9月29日,万达集团对向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行贿30万元的两名高管作出处分。

约半个月后,万达河北唐山子公司再曝行贿案。

10月16日,多家媒体报道称,万科、万达在河北唐山的子公司,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企业注册、年检等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文东、王贵东、王来臣、林国镜、陆建华、张志国、历峰、李久江、张连祥等9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一)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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