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四部门:严惩治教师公务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30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意见指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意见》第22条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人被害人轻伤,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同时,《意见》第2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All Right Reserved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95828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