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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频发手机传播淫秽视频案8人被刑拘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29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本报讯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欧阳文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对外通报,北京近日出现了一种利用向客户手机中输入淫秽图像、视频牟利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据悉,3月份以来,已有19名此类违法犯罪人员被警方查获,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其余11人均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3月初,北京东城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在辖区一个二手手机门店内,将正在向顾客传播淫秽视频的二手手机经营者葛某、姬某等2人查获,起获了一台存有99个淫秽视频文件的台式电脑主机。根据葛某、姬某2人供述,他们和另两家二手手机门店经营者一同为手机用户提供淫秽图像、图片的下载服务,并非法获得利润。最终四人均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目前北京共有26个大型二手手机市场以及1400多家二手手机门店,近来,北京的朝阳、宣武、石景山等区都发现了类似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二手手机销售、维修门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手机输入淫秽图象、视频,或者出售带有淫秽图象、视频手机存贮卡的方式,非法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新情况,警方展开严厉打击,并已经遏制了利用二手手机行业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对此,警方提醒广大二手机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业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市民下载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图片、视频或者彩铃,向他人复制、出售或者传播的,特别是宣扬黄色内容比较严重,超过一定数量人次的,也将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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