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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源头治理刑讯逼供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29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前国内办理刑事案件仍然十分看重口供,只要有扎实的口供基本就能定案。这个和中国的传统国情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似乎自己已经招认的口供就是天经地义的客观真实。应该说,在被询问人没有精神疾病时,这种逻辑是成立的;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何况是面对牢狱之灾甚至是灭顶之灾。于是,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取得口供就成为了公检机关办案的关键。口供如果不能够实现办案人员的要求,要通过其他旁证来实现办案目的将极大的增加办案成本和结案率。为此,采用刑讯的方法获取口供就成为了部分公检机关部分办案人员的常用办法。刑讯的结果未必取得的全是虚假证据,但是起码有相当部分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很多冤案来源于嫌疑人无法经受住刑讯而做出违心的口供。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还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都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的关注。国人以前的心态都是反正我不是犯罪分子,那么不论如何对待刑事犯罪分子都是合理的;通过这些案件使很多人认识到,如果允许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违心的将自己证明成犯罪分子。社会意识的改变最终促成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我们从理论上看,目前公布的这两个规定基本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等恶性非法取证手段的发生,但是关键在于执行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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