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仅八个月的被告人张周,因修电脑时见店内无人竟行窃,再次落网获刑。2013年3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周携带一台笔记本电脑来到石城县某办公设备店维修,进店后见店内无人,顿生歹意,趁机将柜台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收银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被告人张周携赃走出店门不远后,被被害人李某发现而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95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其曾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故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华周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