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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贩毒达4千克的毒枭杨某,有着异于常人的心理素质。即便房间里被搜出大量毒品,他也丝毫不慌,以一句“朋友放这儿的”淡漠回应。昨日,庭审中拒不认罪的杨某被南京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判决,杨某故作委屈状,冲法官大吼:“我没有贩毒!”

贩毒只用绰号“大明”,大毒枭被抓拒认毒贩身份

和很多大毒枭一样,杨某有着极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他做毒品生意时只用绰号“大明”,使用两部手机,机主分别叫“大明”、“小民”。1974年2月出生的他,虽只有小学文化,胆子却不小。2008年2月,他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被释放后,他开始了贩毒生涯。

据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杨某2011年6月12日在安徽合肥其暂住地,向“下线”南京六合人温某贩卖冰毒约2千克,当晚,温某携所购毒品自合肥市返宁。2011年6月28日,杨某在温某暂住的六合区钻石星城某幢2211室内,向温某贩卖冰毒约2千克,随后,杨某返回合肥市。

去年6月,温某因贩毒被南京警方抓获。温某被抓后供出杨某,2011年7月5日,杨某在合肥被抓。公安机关从其暂住处查获2小袋白色晶体(共净重9.190克)、2小袋红色药丸(共净重1.759克)、1小袋白色晶体(净重4.495克)、1小袋白色晶体与红色药丸混合物(净重1.521克),经鉴定:上述物品皆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

“我没有贩毒,房间里的毒品都是别人放我这里的。”杨某被抓后,对司法部门的各项指控均予否认。杨某称,他虽然认识温某,且温某的房子也是他帮着租的,但他没有向温某供过毒品。

在法庭审理期间,杨某又称,2011年6月下旬,他在广州购买了大概7克冰毒,只是供自己吸毒用。警察在他家中搜到的冰毒,多数是在北卧室搜到的,而北卧室住着他的一位姓刘的朋友,被抓前两天,这位刘姓朋友住北卧室。听说他被抓后,这个刘姓朋友就跑了。

同案犯法庭亲证:他就是“供货商”

杨某的辩解,他的同案犯温某并不认可。温某称,2011年6月中旬,杨某打电话给他说,货已到,让他去拿。他开车去合肥杨某处,杨某在他的卧室先给他看了一大袋冰毒后,将两大袋冰毒交给他,告诉他共有2千克。“我们交易时,房门没有关,在客厅的司机等人应该都能看到这个过程。”温某称,当他带着毒品返回南京途中,司机还责怪他去拿毒品不事先告诉一声。

温某称,2011年6月23日左右,杨某再次在电话中告诉他,来了一批货,总货款为64万元,让他把钱送到合肥。24日晚上,温某借了一辆车,请了个人帮其开车,带了55万元现金,到合肥杨某的住处提货。

为证明自己和杨某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温某还称,他在南京所租的房子只有两个人有钥匙,一个是他自己,另一个就是杨某,杨某到他住处,从不敲门,直接拿钥匙开门就进。为温某开车的司机庭审中也表示,2011年6月中旬,他开车带着温某到合肥杨某住处,看到杨某拿出一大袋冰毒给温某。

没有口供,依法照样定死刑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温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关于杨某提出他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杨某提出部分毒品系他人所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且无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昨日,南京中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温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证据已足以证明杨某参与贩毒,即使没有口供,法院也能给他定罪。”案件主审法官钱偶芳表示,虽然杨某从被抓获到宣判一直否认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定罪,不一定非要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犯罪,即可进行定罪。

法官:自驾车贩运毒品多不按常规路线走

采访中,南京中院的法官表示,目前,毒品的贩运方式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乘坐大巴或自驾汽车占运输毒品方式的90%以上。随着物流业的发展,通过物流快递或邮寄贩运毒品也开始发生,两年中,有3起案件是通过物流快递将毒品从毒源地输送至南京。还有选择第三地进行交易的情况,交易双方将交易选择在第三地进行,并且自己驾车不按常规路线行进,灵活变化。

此外,一部分涉毒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了解毒品犯罪认定的证据要求,将贩毒的犯罪过程分为“进”和“出”两部分,专人进 “货”运 “货” ,专人向下分销,“进”和“出”的人员相互无关联,贩卖方式更为隐蔽。即使侦查人员通过一定途径了解嫌疑人有参与犯罪的行为,但因为证据原因,最后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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