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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卖电车 屡次犯案终被抓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1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劣迹斑斑不思悔改,屡次盗窃电车卖他人。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7月5日,董某某窜到西平县城德克士餐厅门口,盗窃杨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亚军牌踏板式电动车,后由董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

  2012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董某某窜到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盗窃于某一辆红色小鸟牌脚蹬式电动车,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2012年7月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董某某窜到西平县城县委对面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停车场,盗窃吴某一辆红色森地牌脚蹬式电动车,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2012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董某某窜到西平县城县委对面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停车场,盗窃孔某一辆粉红色新日牌脚蹬式电动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2012年7月10日15时许,董某某窜到西平县中医院北院停车场,盗窃胡某一辆粉红色小鸟牌脚蹬式电动车,后由董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

  2012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窜至同村村民李某的超市,将在超市内打麻将的丁某现金2400元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董某、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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