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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虚开发票过亿元 夫妻双双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27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被告人彭某自2008年始虚开发票并出售从中牟利,后来又结识葛某并结为夫妻,与葛某共同虚开发票并出售牟利。二人迷途不知返,终至事发,最终以虚开发票罪被石景山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

据了解,2004年2月11日,被告人彭某注册成立北京世鑫成瑞信息咨询中心。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彭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北京世鑫成瑞从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申领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虚开给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单位皆为人民币)21 422 629.98元;给文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张,票面金额共计36 640 179.96元;给上海文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张,票面金额共计1 729 948.1元;给南京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5张,票面金额共计17 059 354元;给天津中欧博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1张,票面金额共计13 024 891.6元;给天津潭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张,票面金额共计10 174 468元。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以被告人葛某名义注册成立北京云扬华盛信息咨询中心。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葛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北京云扬华盛从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申领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虚开给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张,票面金额共计38 175 424.39元;给天津中欧博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2张,票面金额共计35 272 629.02元;给天津潭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张,票面金额共计3 662 144元。综上,被告人彭世磊共参与虚开发票161张,票面金额共计177 161 669.05元;被告人葛世云参与虚开发票86张,票面金额共计77 110 197.4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葛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葛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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