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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一审宣判叶小华、唐清柳等9人涉黑案

123发布时间:2014年5月23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2012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叶小华、唐清柳涉黑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叶小华、唐清柳等9名被告人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1至4万元。

经审理查明,以廖忠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经过三年的发展壮大,非法成立“公司”,形成以黄承明、廖忠军、张安(均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叶小华、唐清柳、黄荣浪、唐遇缘、李治国、张燕明、庾交贵、唐基新及张先、李日新、黄次高、李安、唐辉国、刘小亮、张林东、张育平、唐得涌、唐林柿、唐小弟等人(均已判刑)为骨干分子,以刘庆辉、满建宏、李光兴(均已判刑)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0月,多次有组织地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兴安县溶江镇葡萄运输市场股份,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拦截果商自己雇请货车发货,强迫果商通过该组织配车发货,并使用暴力手段阻止外地果商到兴安县溶江镇收购、运输葡萄。廖忠军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和非法控制了溶江镇的葡萄运输市场,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兴安法院依法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叶小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前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清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黄荣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遇缘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治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燕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庾交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基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锦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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