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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钱 分手不还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30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恋爱期间,女友向男友借款两万多元,分手后,女方经多次催收未还款,为此男方将女方告上公堂。近日,平乐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请。

  原告曹某某诉称,其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梁某某相识恋爱,恋爱期间,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22 5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男人在一起,便要求被告还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报警后,被告写下借条一式两份,言明2012年6月13日还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 500元及从起诉后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曾于2012年6月26日、2012年7月24日以被告梁某某诈骗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江南中街派出所报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审查后认为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未予立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持一份复写的借条向本院起诉,借条写明:“本人借曹某某22 500元,于2012年06月13日还清。经双方商量后,还清以后从此各不相欠。甲方:梁某某,乙方:曹某某。”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该借条的原件,仅提供了一份复写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仅持有借条的复写件,由于借条复写件无法与借条原件相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尚不明确、清楚。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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