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丁某使用伪造的车主为孙某的行车证,伙同孙某等人将由其本人从濮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东南菱悦汽车一辆,抵押给本县李某,从李某处骗得现金32900元。后该车被租车公司收回。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系从犯、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部分赃款被动退出,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