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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的流程怎么走?

123发布时间:2013年10月4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高忠祥 贾风波 

     本报讯(通讯员高忠祥 贾风波) “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土地出让金案件,检察院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6月29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与该县国土资源局会签了《关于共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收益流失案件的监督。

    2007年4月27日,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给该公司,总地价为319.03万元,而该公司在完全有能力缴纳的情况下只缴纳了246.87万元,余款72.16万元一直未缴纳,国土资源局也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追缴。检察机关获悉这一情况时,发现该案再有几天就要超过诉讼时效,如不及时采取司法手段,极有可能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遂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通知书》,督促其向法院起诉。今年6月初,这笔土地出让金终于得到足额追缴。

    宁津县检察院办理该案后,检察官经调研发现,类似案件仍有发生的可能,便与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深入沟通,双方依照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德州市检察院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暂行规定等,共同研究会签了《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院对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土地出让金案件,及时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国土资源局收到督促起诉书后,如不提起诉讼,要向检察院说明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成立的,撤回督促起诉书,反之检察院可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国土资源局既不提起诉讼又不说明理由,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检察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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